給智慧消防“降神”:江蘇這條條例,比一座平臺更有力量
在全國智慧消防產業狂飆突進、平臺熱、數據熱、AI熱一浪高過一浪的大潮中,江蘇省消防條例低調寫下一句堪稱“制度剎車”的條文:技術不替代責任,平臺不構成執法依據。
這一條,在智慧消防被營銷到神化的當下,比任何一個城市級消防大數據中心都更接近現實,也更能避免災難。
正文
一、江蘇寫下關鍵一刀:把技術拉回工具位
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寫得毫不含糊:
“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采集、監測、預警的,不替代單位主體責任,不作為追究消防執法責任的依據。”
這句話的含金量或許是過去五年智慧消防領域最重要的一次立法校準。
它意味著:
技術不是責任主體
平臺不是執法程序
數據不是法律證據
AI不是監管力量
在智慧消防正被吹成“萬能監管”“自動執法”“替代人眼”的時代,江蘇很清醒:
智慧消防必須回歸工具屬性,不得被神化成治理主體。
二、全國案例告訴我們:不劃線,會發生什么?
江蘇的條款不是“謹慎”,而是“必要”。因為全國已經出現太多智慧消防神化導致的現實風險。
案例1:某沿海城市的“超級平臺”幻象
某市投巨資建設“城市級智慧消防平臺”,宣傳口徑是:
“實現全市火災風險實時監管”
“平臺能自動發現隱患”
“取代人工巡查”
然而一年后,某出租房發生亡人火災。事故調查顯示:
那棟樓從未接入所謂“全域平臺”。
結果:
平臺公司說:我們沒接入,不能怪我
單位說:我們以為接入了街道的系統
管理部門說:我們沒法用平臺數據執法
媒體問:既然這么智慧,為什么發現不了?
最終責任鏈亂成一團。
江蘇的立法,就是把這種責任混亂的風險徹底堵死。
案例2:某省“電動自行車智能充電”項目的責任錯位
很多地區宣稱:
“裝上智能充電樁,就能杜絕電動自行車火災。”
結果連續發生幾起亡人火災,均未使用智能充電樁。
但宣傳邏輯卻讓單位誤以為:
“用上技術,就可以高枕無憂”
“智能等于安全”
這是典型的責任錯位。
江蘇明確告訴你:
智能充電只是輔助,不是免責理由。
案例3:某市的“物聯網煙感”:大量安裝,實際失效
某城市號稱完成“百萬點位物聯網煙感覆蓋”,結果:
一半未聯網
一半未維護
一半信號弱
十分之一入庫無定位
最后導致多個小型火災沒有任何線上記錄。
出現事故后,所有人都指向“系統沒報警”。
這就是“技術替代責任”的惡果。
江蘇的條款,正是針對這種現實亂象提出“制度防火墻”。
三、全國對比:誰在“技術沖動”,誰在“治理清醒”?
從全國范圍看,“智慧消防”的發展呈現出兩個極端:
(1)部分省市走向技術濫用:平臺泛化、行政攤派、強制接入
特點包括:
要求企業強制接入某地平臺
要求購買指定智慧消防設備
將接入數量作為考核指標
使用平臺數據直接做執法判斷
把技術公司包裝成“政府監管外包方”
這種模式帶來的風險很大:
責任鏈被“平臺化”稀釋
執法依據被“數據化”替代
企業以為付了錢就買了安全
技術事故可能轉變為行政事故
全國已經出現多起爭議,甚至引發輿情。
(2)江蘇是目前最清醒的省份之一:明確邊界、嚴格定位、堅守制度邏輯
江蘇這一條的價值在于:
推廣,但不強推
使用,但不依賴
建設,但不神化
接入,但不埋單
輔助,但不替代
這種立法邏輯非常成熟:
治理靠責任鏈,不靠數據鏈。
四、智慧消防真正的問題:不是技術,而是技術的“治理越位”
過去五年智慧消防最大的誤區不是“技術不夠好”,而是技術的:
權力化
神話化
行政化
執法化
平臺崇拜化
這種傾向造成三個嚴重后果:
1.企業誤以為“買了系統就等于負責”
很多單位真的相信:
“接了平臺等于合規。”
這種安全認知上的滑坡,比系統故障更可怕。
2.部分地方政府以為“平臺能替監管者工作”
導致:
線下巡查減少
實地檢查弱化
過度依賴后臺數據
責任邊界模糊不清
最終形成“數字化幻覺”。
江蘇明確告訴你:
平臺不是執法程序。
3.事故追責容易陷入“甩鍋三角”
事故發生后:
單位甩給平臺:系統沒提醒
平臺甩給數據:當時沒接入
社會甩給監管:有平臺為何沒看到
責任鏈失真,治理體系被拖入虛空。
江蘇這一條,就是為責任鏈恢復清晰度。
五、江蘇的啟示:火災防控必須回到現實主義
江蘇的“清醒”體現為四個“回歸”:
回歸制度,而不是幻覺
回歸責任,而不是甩鍋
回歸現場,而不是后臺
回歸防火本質,而不是技術表象
智慧消防不是不能做,而是必須把它放在正確位置:
是工具鏈,而不是責任鏈。
是輔助能力,而不是治理支柱。
是增強機制,而不是執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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