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標《手動火災報警按鈕》GB19880-2024與2005版本有什么變化
手報新國標GB19880-2024《手動火災報警按鈕》2024年11月28日發布,并在今天202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除了之前討論較多的電話插孔問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分類有哪幾種,含電話插孔將成過去式),標準也列出了其他詳細技術變化。

本文件代替GB 19880-2005《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與GB 19880-2005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b)增加了分類(見第4章);
c)更改了結構要求(見5.2.2,2005年版的3.7);
5.2.2 結構
5.2.2.1 手動操作報警按鈕時不應對操作者手部造成傷害。
5.2.2.2 報警按鈕的外殼邊角應鈍化。
5.2.2.3 前面板應為正方形或圓形;操作面板應為正方形、長方形或圓形,且應在前面板垂直中心線的正中間。
5.2.2.4 報警按鈕的操作面板應與前面板在同一水平面或嵌入前面板里,不應凸出前面板外。
5.2.2.5 報警按鈕不應設置消防電話插孔,不應具有火災報警外的其他功能。
5.2.2.6 如報警按鈕設置了防止意外觸碰到操作部件造成誤動作的防護罩等部件,應能徒手移除或打開,并在適當位置標識出打開方式,且標識不應影響報警按鈕上其他圖形符號和文字的觀察。
d)更改了尺寸要求(見5.2.3,2005年版的3.7.2.2);
e)更改了圖形符號和文字要求(見5.2.5,2005年版的3.7.3);
f)增加了報警功能要求(見5.4.1);
5.4.1 報警功能
手動操作報警按鈕的操作部件使啟動零件動作后,與其相連接的控制和指示設備應在5s內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報警按鈕應點亮報警確認燈,并保持報警狀態至控制和指示設備復位。
g)增加了操作部件恢復功能要求(見5.4.2);
5.4.2 操作部件恢復功能
報警按鈕動作后,應按下列方式對操作部件進行恢復,且對操作部件進行恢復操作不應復位報警確認燈:
a)不可恢復型報警按鈕,更換新的操作部件;
b)可恢復型報警按鈕,使用特殊工具使操作部件恢復正常工作。
h)增加了復位功能要求(見5.4.3);
5.4.3 復位功能
報警按鈕動作后,使其操作部件恢復正常工作,并使控制和指示設備發出復位控制指令后,報警按鈕應在20s內恢復至正常工作狀態。
i)增加了鹽霧試驗性能要求(見5.6.1);
j)更改了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的技術參數(見5.6.3,2005年版的4.19);
k)增加了防護等級試驗性能要求(見5.6.4);
5.6.4 防護等級試驗性能
報警按鈕在啟動零件未動作狀態下,防護等級滿足下列要求:
a)室內普通型報警按鈕應至少滿足GB/T 4208-2017中IP30的要求;
b)室內防爆型報警按鈕應至少滿足GB/T 4208-2017中IP43的要求;
c)室外普通型報警按鈕應至少滿足GB/T 4208-2017中IP54的要求;
d)室外防爆型報警按鈕應至少滿足GB/T 4208-2017中IP65的要求。
l)增加了耐粉塵污染性能要求(見5.6.5);
5.6.5 耐粉塵污染性能
報警按鈕應能耐受粉塵污染,并滿足下列要求:
a)試驗期間,報警按鈕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b)試驗后,報警按鈕的動作性能應滿足5.5.2的要求。
m)增加了抗跌落性能要求(見5.6.6);
5.6.6 抗跌落性能
報警按鈕應能耐受意外低位跌落,并滿足下列要求:
a)試驗后,報警按鈕不應發生破損或機械損傷,緊固部件不應發生松動或脫落;
b)試驗后,報警按鈕的動作性能應滿足5.5.2的要求。
n)增加了耐熒光紫外燈老化性能要求(見5.6.7);
o)增加了報警功能試驗、操作部件恢復功能試驗等試驗項目及試驗方法(見第6章);
p)刪除了雨淋試驗(見2005年版的4.22);
q)增加了標志耐久性試驗方法(見8.3);
8.3 標志耐久性
標志耐久性應采用以下方式確認:用一塊蘸有水的脫脂棉擦拭標志15次,再用一塊蘸有75%醫用酒精的脫脂棉擦拭標志15次,擦拭總時間不超過60s。擦拭后,標志內容應能清晰識別,標志不應脫落,且不應出現卷邊。
r)增加了粉塵環境模擬試驗裝置和粉塵(見附錄C);
s)增加了跌落試驗裝置(見附錄D);
t)增加了熒光紫外線老化試驗裝置(見附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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